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凡填报我院本科专业(含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高考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院自行划定并公布。(广西考生分数线在我院招生资讯网页公布,外省考生分数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不分文理科),参考外语等相关科目成绩,以及德、智、体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我院2013年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不同专业类别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本科音乐表演[演唱、演奏、流行音乐(演唱)]专业,录取时参考专业总分成绩,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二、本科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设计学、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7:3的结构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含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6:4的结构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舞蹈学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的结构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三、本科艺术教育、风景园林、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招生录取政策对非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另有规定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的专业(除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以外),录取时参考外语单科成绩,按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凡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相关专业者,优先录取。
五、本科专业除以上第一至第四款的专业以外,其余专业按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六、专业成绩特别优秀或者属于人才紧缺专业的考生,可适当降低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
七、报考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八、以上录取规则如与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
第十九条 录取时,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及成绩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