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音乐类、舞蹈类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其校考或省级统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具体如下:
(一)专业校考的录取办法
1.各专业校考成绩总排名前5名的考生(含)的录取办法:如其省级统考专业成绩达到专业满分75%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将追加计划录取。否则,按所报专业的录取办法执行。
2.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分排序录取。
3.音乐学、舞蹈学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考生综合分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1)音乐类招生重点项目省级统考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含)以上者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综合分 =考生校考专业成绩。
(2)省级统考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含)以上者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综合分 =考生校考专业成绩。
(3)其他考生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综合分 = 考生文化成绩总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100。
(二)承认省级统考成绩的录取办法
福建省音乐学、舞蹈学专业以及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四川省、重庆市的音乐类、舞蹈类考生,考生省级统考专业成绩须达专业满分70%(含)以上方可报考。
1.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录取办法:按省级统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分排序录取。
2.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录取办法:按考生综合分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1)省级统考专业成绩≥专业满分80%(含)以上者按专业成绩排序:综合分 =考生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100。
(2)省级统考专业成绩<专业满分80%者按文化成绩排序:综合分 = 考生文化成绩总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100。
录取结果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后,由我校签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