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专业招生除河北、山西、江苏、福建、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音乐、舞蹈、编导)、湖南(音乐、舞蹈、编导)、广西、甘肃专业课按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成绩录取外,其它各省均承认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专业课统(联)考成绩。
(1)专业考试结束,由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合格人选,填发《专业课合格证》并将专业成绩通知各省(区)招生办公室和考生本人。
(2)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线。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照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3)以上录取原则如与各省招办文件不符,以各省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