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我校各专业,所有非英语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后所学外语语种均为英语。
第十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具体方式
(一)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浙江省将按不高于招生计划数105%的比例调档,其他省将按不高于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调档。若生源不足,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规定补调档。
(二)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尊重考生专业志愿选择,不设专业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三)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按高考原始分进行投档,当加分考生的高考原始分与其他考生的高考原始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四)单科要求:学校将综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于未参加新课改及要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对于高考单科成绩过低的考生,予以退档。报考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上述单科成绩以总分150分标准计算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微调。
(五)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高考原始总分相同的情况,参考排序分按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并结合学科会考等第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最低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包括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中(考生必须在录取之前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并出具获奖证书或比赛原始成绩)。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中阶段获得田径项目成绩(在县级以上运动会正式比赛、省体育特长考试中)达到浙江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前8名的考生;高中阶段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武术、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的考生;
3.参加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测试活动、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冬令营取得艺术成绩80分(含)以上;或参加上海交通大学艺术特长专项测试获得复试准考证;或参加浙江大学艺术特长专项考核获得艺术特长生协议书;或在高中阶段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艺术特长测试获得A级证书。
(七)对录取的新生全部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