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的第一志愿报考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方案以及我院的实际,对天津市考生实行以下录取原则:
1、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考生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考生。
2、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
3、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条件下,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优先。
第十二条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但录取时按照实际高考成绩安排专业,不考虑加分因素。
第十五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一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院所设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