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3.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4.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或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比例投档。
5.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任务的,也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6.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当教师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有生理、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播音主持工作的,一般不录入音乐学、音乐表演和播音与主持类专业。
7.音乐表演专业招收报考声乐、舞蹈、器乐(钢琴、古筝、笙、二胡、笛子)科目的考生。
8.音乐学(舞台主持与表演)专业招收报考播音与主持类的考生。
9.在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通过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分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10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