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教育部规定,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 福建省艺术(美术类)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文考成绩和艺术专业的省级统考成绩为依据,考生分别达到福建省规定的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和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名次排序录取。
(1)考生的艺术专业课成绩使用福建省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
(2)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该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3)综合成绩同分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文考成绩”是指由福建省考试院对考生排序所使用的投档分(总分加固定照顾加分),即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理科艺术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
第三条 在招生录取时,我校一般按照120%的投档比例接收贵院投放的电子档案。
第四条 专业录取原则: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按“志愿优先,高分优先”的原则,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对不能满足的再安排专业第二志愿,直到调剂为止,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各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本录取规则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