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830049
咨询电话:
学院招生办公室0991-2554104(汉),2575210(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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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二十四条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