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出现并列情况时取文化成绩高者。
(2)按结构分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出现并列情况时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六章 入学事项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及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专业复核,凡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2016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5]84号、鲁价费函[2014]51号文件;国际艺术交流学院经省政府批准,隶属我院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2016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外审[2014]2、3、97号文件。住宿费收取标准参照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文东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500元,长清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800元。以上收费若有变动,执行省物价局2016年新规定。我校中外合作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入学学习费用投入较大,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能力,慎重选择报考。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评选、申请、发放,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山东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山东艺术学院文东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91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话:0531-86423300
山东艺术学院长清校区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 邮政编码:250300 电话:0531-8652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