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四川美术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建校于1940年,国家标准代码:10655。学校占地面积1106亩,校舍建筑面积48.55万m2,在校学生7800余人,教职工5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330余人,纸质图书近56万册,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近1.5亿元。
第二条 为了保证四川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四川美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六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四川美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四川美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美术专业考试
第八条 根据地缘结构和生源分布,我校在全国各地设立美术专业考试考点,考生就近报考。
第九条 报考艺术史论、美术学、艺术设计学、建筑学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我校专业考试,限艺术类考生报考,是否参加省美术专业统考按照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招生统一考试,同时还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美术专业考试分造型类、设计类和书法,可兼报并分别参加各类别专业考试。造型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命题人物组合三科,设计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书法考试科目为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印稿设计三科,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一条 全国各考点试卷均在我校集中实行封闭式评卷,学校纪委将现场监督评分全过程,以保证评卷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评卷的质量。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
第十四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情况下,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