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院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五条学院全称和代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13279。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第八条办学地点:文一校区,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15号;东岳校区,杭州市西湖区大龙驹坞168号;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1号。就学地点:文一校区、东岳校区、下沙校区。
第九条学科与专业特色:学院是一所电子信息特色突出,经济管理学科优势明显的独立学院。学院现有25个本科专业,分别隶属于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文学等多个学科,学科相互渗透,专业协调发展。学院具有完备的教学设施和优良的师资队伍,教学质量高,学风优良。
第十条历史沿革与管理体制: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是1999年首批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之一,是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的全日制本科高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四章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六条学院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八条学院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浙江省一般控制在102%以内,其他省份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
第二十条学院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
第二十一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顺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