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政策性加分并入总分的原则。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的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院公布。
第十七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院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在校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学校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社会捐助、学校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十九条 凡本校毕业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文山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6-2156070,传真:0876-2825077,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电话:0876-2666609。网址:http://www.ws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文山学院本年度全日制招生工作,由文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部门政策相背驰,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