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中德联合培养的工业工程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对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英语专业、英语(复合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110分(含,满分150分)以上;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业工程(中德联合培养)要求100分(含)以上;艺术类本科专业要求60分(含)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顺序,执行以下规定:
(一)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时,等效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优先。
(二)专业投档规则: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实行“专业级差法”,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按等效投档成绩的高低录取。当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素质好、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高等因素决定优先顺序。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江苏省:实行“等级级差法”,相邻等级间级差为1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我校均采用考生所在省(市)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
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统一划定分数线。综合总分 =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制测算)×50% + 专业成绩(按总分100分制测算)×7.5×50%。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专升本”招生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4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非浙江省生源、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高考成绩符合我校卓越学院学生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自愿申请进入卓越学院学习。
(二)浙江省生源、一类(第一批)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
1、理科超过重点线40分(含)的,确保录取在卓越学院理工班或经管班;超过重点线30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第一专业(除卓越学院);超过重点线20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六个专业的其中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