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2015-12-20 15:05:11   来源: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   评论: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顾性加分政策。加分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以高考文化课总分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英语(实验班)专业、俄语(实验班)专业、日语(实验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七条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英语(实验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成绩110分以上,俄语(实验班)专业、日语(实验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成绩100分以上。

  第十八条学校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第十九条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各专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接收调剂考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理工类选测科目:物理、化学;文史类选测科目:历史、政治)的等级要求是C和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等级要求是测试合格。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分配专业,同分情况下,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艺术设计(含装潢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动画(含数字动画、新媒体动画)专业学费为13000元/年,其他专业11000元-12000元/年;公寓住宿费1000元/年。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另设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dfxyzj.com,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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