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学费较高,入学后仍有大量材料费用投入,请考生、家长依据自身条件酌定报考。
第二十一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gmtj.com/
E-mail:tjgyms@126.com
电话:022—26786329
传真:022—26773252
邮编:300250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革新道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