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划分省,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控制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江苏省考生按省统考成绩、江苏省外考生按校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数学计入总分)相加的总分排序,根据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八、领导机构及监督机制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艺术类招生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对艺术类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受理考生申诉。
九、有关事项
1、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考生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违纪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一经学校认定,将依照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根据查实时间,取消考生考试成绩、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2、学费标准:学费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学分制收费,第一学年按照6800元/年预收,学年结束后按实际结算。如遇国家调整2015年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标准,我校将按照国家批准的新标准收费。
3、我校建有“全方位、开放式”的奖助学体系,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多元化资助体系。
4、音乐表演(歌舞)专业特别优秀的考生,有较高综合素质和专业培养潜质,经选拔、考核和学校认定,入校后将授予本硕连读培养资格。
十、其他
1、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艺术类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如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将参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2、有关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
明故宫校区:江苏省南京市御道街29号(邮编:210016)
将军路校区:江苏省南京市将军路29号(邮编:211106)
招生办公室:
电话:025-84892899 传真:025-84892459
艺术学院:
电话:025-52075808 传真:025-52075807
招生监察办公室:
电话:025-8489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