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按规定学制或学分、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许昌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同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十公开”要求,公开有关信息。录取结果通过许昌学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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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许昌学院招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