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中国美术学院(英文名称China Academy of Art,国标代码10355),前身为国立艺术院,创建于1928年,是国家文化部和浙江省政府共建的一所学科、专业齐全的综合性重点美术学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杭州南山校区、杭州象山校区和上海张江校区三个校区。
第三条学校招生类型有普通本科、自主选拔录取(“三位一体”)、面向新疆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专升本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外地(非办学机构所在地)考点招生工作组,负责该考点的宣传、咨询和招生考试。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以及实际办学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根据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面向浙江省招收一定比例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本科生。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属于艺术类提前批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属于专业考试自主命题的艺术院校。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的报考专业如为所在省统考范围内的专业,应先参加所在省统考,省统考合格后方能参加学校自主命题的专业考试。
(二)报考我院的全国考生均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进行录取,我院将参考浙江省的艺术类本科分数线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依次从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经三批志愿录取仍未完成该专业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调剂录取。
(三)学校不限生源省份,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学校对福建省、广东省等省份,因实行“一档多投” 而流失的拟录取计划,按相同专业的排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替补。替补时,如遇部分省份已经录取结束,则此部分的计划将从浙江省生源中录取。
(四)学校限招英语语种考生,不区分文理科按统一标准录取。学校自主命题的专业考试分数合格,且文化课单科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后,按以下要求择优录取:
(1)建筑学类5年制专业、美术与设计理论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其他专业(类):以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折算综合分,按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综合分折算公式: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满分×60 +文化课成绩总分÷文化课满分×40
(五)学校根据各专业要求设定文化课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具体为:
(1)艺术学理论类(美术与设计理论类)专业:语文100分,英语90分;
(2)中国画(中国画1、中国画2)、书法学(书法与篆刻、书法学与教育)专业:语文85分,英语70分;
(3)其他专业(类):语文85分,英语75分。
(六)学校对专业考试成绩在各专业(类)名列前茅者(即:本专业招生计划15个以下的,专业考试成绩排名第一者;招生计划数超过15个的,以每增加15个计划专业考试成绩排名递增一个名额,以此类推),文化课单科语文或英语的其中一门分数线可降低10分,文化总分线可降低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