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专业时,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为1分,自第二个专业志愿之后无级差,按分数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对加分考生,在专业录取过程中,按原始分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大城市学院201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第一批次招生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学费4400元/生·年;第二批次招生专业: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学费28000元/生·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学费25000元/生· 年,建筑学、临床医学专业学费22000元/生·年,工业设计、金融学、财务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通信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20000元/生·年,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药学、护理学、日语专业学费18000元/生·年,其他专业学费17000元/生·年。学年结束时,根据所注册专业及实际所修读的学分数结算。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新生精英奖学金、专业精英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各项外设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 zucc.edu.cn
咨询电话:0571-88018551
电子邮件:zs@zucc.edu.cn
通讯地址:杭州市湖州街51号
邮编:310015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