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奖、助、贷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享受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为激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借款、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奖、助、贷制度考生可登录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我院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事务,招生信息统一在我院招生资讯网站发布。对以广西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有不符的,按照国家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530022。招生办电话:0771-5333126,5327082,5329703,5317393(传真),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监督电话0771-5333130,网址:http://zsb.gxai.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