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专科专业参照本科相关专业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音乐表演专业和音乐表演(现代音乐表演)专业小方向计划将只在我院招生就业处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其他机构公布信息,我院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院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及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学院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专业复查测试,对复查结果不合格(含在复查期内违反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及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我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专业介绍、专业加试内容及考点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执行以下标准:
1、学费标准:普通本科:6000元/学年 预科:4500元/学年
普通专科:5500元/学年
2、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
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830049
咨询电话:
学院招生办公室0991-2554104(汉),2575210(民)
美术系:0991-2552715 音乐系:0991-2555723 舞蹈系:0991-2551001 影视戏剧系:0991-2552657 文化事业管理系:0991-2560837
招生监督电话:0991-2565907
学院网址:http://www.xjart.edu.cn/ 电子邮箱:xjartzsjy@126.com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