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
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省派出的援鄂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0元,特殊补助每人每天200元;对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特殊补助每人每天200元;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临时性工作补助300元;上述人员以外的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的一线医务人员每人每天临时性工作补助200元。
一线医务人员(含援鄂医疗队、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对援鄂医疗队、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特殊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
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人数,按照人均每天300元标准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勇于担当、表现优秀的一线人员倾斜。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核增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二、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简化理赔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快速高效办理,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三、实施职称晋升倾斜政策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提前一年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优先通过,重点向援鄂人员倾斜。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获得市(地)级以上表彰或记功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符合高级职称基本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通过人员可直接岗位聘用、兑现待遇。
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其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服务1年经历;视同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学时(分);免于2020年度卫生高级职称专业考试,以后年度参加考试的,合格标准降低5分,援鄂人员合格标准降低10分;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的,免于考核。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四、优先晋升岗位聘用等级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已取得职称尚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超出结构比例的岗位逐步消化。
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医务人员,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职称对应岗位层级内晋升一个岗位聘用等级(不含二级岗位);受聘正高级岗位的,援鄂经历可作为优先推荐聘任二级岗位的重要依据。
上述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政策只可就近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五、优化编外人员招聘政策
疫情防控一线的编制外医务人员,三年内参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年龄放宽到45周岁,在现单位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推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报考乡(镇)、县(市、区)和市(地)以上单位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加强防护及心理疏导
要切实做好医院内部防控,加强全员培训,优化服务流程,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尽一切可能配齐防护物资和防护设备,防护用品调配要向临床一线倾斜。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及时隔离,尽最大可能减少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病人之间交叉感染。
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成立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预和心理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省、市级要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心理支持的队伍由各市(地)精神专科医院、具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等精神医学和心理学专业人员组成,在提供心理服务时要坚持公益、专业原则,并遵守伦理要求。
七、做好轮换休整及家庭帮扶
要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统筹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调休补休,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要安排强制休息,确保一线人员及时得到必要休整。疫情结束后,组织一线医务人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按现行渠道分级承担;根据一线医务人员承担的任务量、风险程度以及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各市(地)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发动志愿者或专门人员,采取建立台账、分类施策的方式,对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决后顾之忧。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量为其创造条件兼顾家庭。
八、关爱一线医务人员子女
精准建立工作台账,健全一对一联系机制,实行“代理家长”制度,分阶段突出关爱重点,持续落实“五个一”关爱措施,即以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名义给孩子写一封信、开展一次心理辅导、班主任每天给孩子打一个电话、每周开展一次网络家访、召开一次主题网络班(队)会等,准确掌握一线医护人员子女学习、生活、心理等情况,引导调整心理状态,做好假期生活规划,开展线上学习辅导,加强学业困难帮扶,完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关爱长效机制。
被认定为烈士及获得表彰的医务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获得表彰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子女,可就近就便入读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子女,享受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当地中考照顾政策;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的,在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被认定为烈士及获得表彰的医务人员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提供备考、应考、志愿填报等环节专项服务。
九、加大表彰奖励工作力度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进行及时表彰奖励,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等物质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集体奖励,并可按规定提高优秀(嘉奖)人员比例。对受表彰的人员和考察优秀的援鄂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并给予嘉奖,不占所在单位优秀(嘉奖)人员比例。
十、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案件,不姑息、不迁就,迅速出警、迅速查处,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要坚决果断依法处置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等医闹行为。要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力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力量投入,在重点医院设立警务室,增派治安保卫人员,加强重点部位巡逻,维护医疗秩序,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十一、加大法律服务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公证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开辟专门窗口,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对援鄂人员申办的委托、声明等民事类公证,实施法律援助免费办理。
十二、做好烈士评定褒扬工作
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号)相关规定,坚持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精简材料、特事特办,及时做好在防治新冠肺炎工作中以身殉职的医务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认真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烈士褒扬金,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开展慰问、悬挂光荣牌等活动,妥善帮助烈士遗属解决实际困难。深入挖掘整理烈士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事迹,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不怕牺牲、勇于奉献的烈士精神。
本通知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政策同时适用于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药学专业中从事药物(疫苗)研发、认证、风险评估监测,诊断试剂(核酸检测试剂盒)及其检测设备产品研发、使用、监督等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各市(地)、县(市、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有效做好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督查,确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政策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