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以下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 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 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 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 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格认定和严格管理,对申请加分考生的运动员等级资质由省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
保留和完善部分加分项目
(二)保留和完善部分加分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10 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 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保持不变。
(三)规范和完善地方性加分项目。保留“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加分项目,即全国性加分项目“华侨、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外的“侨眷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分值仍为5分。保留“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加分范围限定在我 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分值仍为5分。其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仅适用于我省省属高校招生。
政策性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