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
(八)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4。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十一)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二、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三、信息公开公示
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 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 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 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十四、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以及各类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新生入学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