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考成 绩、志愿、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纸质档案 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2012〕7号)执行。
第四章 考试和评卷
第九条 考试科目设置: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条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日 期 |
时 间 |
科 目 |
|
6月7日 |
上 午 |
9∶00—11∶30 |
语 文 |
下 午 |
15∶00—17∶00 |
数 学 |
|
6月8日 |
上 午 |
9∶00—11∶30 |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
下 午 |
15∶00—17∶00 |
外 语 |
第十一条 2016年我省高考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所有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外语科目包含听力考试,其成绩计入外语科总分。高考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
第十二条 市、县(区)招办要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残疾人考生参加高考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 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执行。其他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临时伤病考生,各地招办在确保安 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同时要及时向省招办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区)招办负责组织考试实施。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每个考场安排30名 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参加外语小语种考试的考生在外语科目考试时,必须按照不同语 种单独设置考场。全国统考考点与高职单招考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
第十四条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各市、县(区)要按照标准化考点技术要求,按时做好考场视频监控使用前的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在考试期间可以正常、稳 定地使用。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必须纳入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并可实现网上巡查,确保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