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 理。对因招生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 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解释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及省教 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30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 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6〕10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 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5〕32号)执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29号)执行。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招生,其详细要求另行发文。本办法如与教育部 最新规定有不符之处,陕西省招办另行通知。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