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 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第五十一条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二条 所有照顾政策只适用于本科第二批及其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类考生。
第五十三条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应填写《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 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 署意见。学校录取定向西藏就业考生时,仅依据考生志愿、还是依据志愿并参考上述申请表,由招生院校决定。定向就业分数线、定向计划管理等录取原则按照教育 部规定执行。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生录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 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学校,同时省招办留存录取考 生名册备案,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由校(院)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考生收到录取通 知书后,应及时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核实确认。各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
第五十五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质档案和学校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纸质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冒 名顶替等严重作弊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高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 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五十六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单(含准考证号)在报到结束后20日之内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七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 办法、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