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发布前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高教处、计财处、外事处、政策法规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即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3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高校法定代表人需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3。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及考生提供有关高校招生链接网址。
九、录取
34。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35。分类分批划定并公布分数线、分批填报志愿、分批录取。
已被上一批次(包括各类提前录取和单独录取)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录取。
(一)录取批次
36。文理科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分三批进行,分别对应三个考试类别科目组。
第一批为“985”、“211”高校和经批准列入该批的本科高校专业,对应一类考试科目;
第二批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包括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对应二类考试科目;
第三批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对应三类考试科目。
37。提前录取的学校按规定分别安排到各批提前录取。
38。艺术类录取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为29所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院校、清华等13所高校的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其他专业校考和进入“211工程”建设院校及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二批为专业省统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三批为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
体育类录取分本、专科(高职)两批进行。
(二)分数线
39。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分类分批按一定比例划定并公布最低控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