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 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 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 区)考生统一体检。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中心体检站)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字并加盖体检医院 (站)公章方为有效。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告知考生,并由其本人确认签字。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招委会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 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 外,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习,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五、考 试
12。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13。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 报省招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省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省招委会和教育部。
15。考点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办批准。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16。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是考生 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 分,其他各科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