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0。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1。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13。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凡符合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符合第10条有关情形的考 生,由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填写报名信息和有关条件筛选考生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核,经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 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1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实行有序志愿的批次,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考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采用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的办法;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补充录取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5。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16。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 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17。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考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18。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我省录取工作时间安排以省招考办发布通知为准。
19。新生入校后由学校负责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文化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