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含技术科目补考合格,下同)的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必修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奖励1分,即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2)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及4门以上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3)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除两门选修科目以外的4门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取得A级的,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其奖励分数参照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政策执行;在参加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其奖励分数参照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的政策执行。
第3条规定的政策性奖励分可与第1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八)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以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等品学兼优的考生,可根据规定参加有关高校的自主招生。
(九)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招生、试点学院招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号)规定执行。
(二)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综合评价录取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属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6〕2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6〕1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5〕20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参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