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少数民族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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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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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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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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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华侨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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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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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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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台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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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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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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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
考生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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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4、从2017年起,少数民族加分对象将调整为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切实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区、市)、地(区县)和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刑法修正案(九)》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