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