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专业领域的教师和专家参加命题、制订评分标准、测试评价及监督管理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评工作。要加强对考评人员岗前教育培训,针对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 新形势、新特点以及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特殊性,开展规范化、专业化的全员业务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与考 评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一经发现瞒报情况者将取消考 评人员资格,所评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完善评判规则和考评人员组成结构,考评人员应采取现场随机方式组合产生,不得安排考评人员跨专业 评审;校考中校外考评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四分之一,多地设点组织校考应确保考试组织、评价工作的一致性。要加强对测量、计时等仪器的校准和检查,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规范化操作指导和管理。要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一旦进入黑名单的考评人员,终身不得参与各省(区、市)和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 考试工作。高校领导干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特殊类型招生,须向学校报备,并实行回避。严禁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 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四、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行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特 殊类型招生政策(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见附件)。要完善相关招生办法,凡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关键信息,必须在招生办法 中明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高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不得与教育部招生政策及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本校招生章程相违背。要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 提高相关考生的专项测试要求和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特别要切实提高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团录取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高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 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规模限额和学校公布计划数(相应比例限制也不得突破)。
五、加强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 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布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和细则;严格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通过 本单位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准确公示有关合格考生信息,公示信息应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中学、测试项目及成绩,以及学校测试的合格标准、 录取要求等。其中,在艺术类专业考试结束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分别负责在本单位网站公示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校考合格考生信息。未经公示的有关特殊 类型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六、建立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仲裁机制。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 教育信访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