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2500元人民币;
6、每人每学年住宿费1300元人民币(四人间)。
第二十一条 上述收费,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13〕4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以外各省份(上海除外),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江苏省统考科目总分在本一批录取线以上且选测科目在2B及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10分以上(含10分),奖励人民币6万元;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10分以内,奖励人民币4万元。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如高考总成绩超出本一批录取线12分以上(含12分),奖励人民币3万元;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18分以上(含18分),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本一批录取线下5分(含超过本一批录取线)的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平行志愿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1至第15名和理科第1至第15名,各奖励人民币2.5万元;文科第16至第30名和理科第16至第30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七条 嘉庚学院设立“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奖学基金”,每学期向全校30%以上的学生颁发各项奖学金。香港道德会在嘉庚学院设立“香港道德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贫困学生扶助基金”,用于每年资助200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各院系设立了龙澄奖学金、富仪奖学金、重宇合众崇慧奖学金、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孝敬长辈奖励基金等奖助学金项目,奖励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嘉庚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2007〕44号)及其相关文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厦门大学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我校报考厦门大学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三十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经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招生期间,厦门大学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2-2186219)和电子信箱:xmujw@xmu.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gxy.xmu.edu.cn(教育网),http://www.xujc.com(公网)
通信地址:福建省•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