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科类 | 艺术类录取线 |
河北 | 文史 | 506.2 |
理工 | ||
辽宁 | 文史 | 533 |
理工 | 522 | |
山东 | 文史 | 582.6 |
理工 | 553.7 | |
河南 | 文史 | 550.8 |
理工 | 537 | |
湖南 | 文史 | 573.6 |
理工 | 520 | |
浙江 | 文理 | 621.6 |
重庆 | 文史 | 248.7 |
理工 | ||
四川 | 文史 | 281 |
理工 | ||
天津 | 文史 | 617.7 |
理工 | 594.6 |
四川美术类综合成绩:专业成绩
录取原则
1、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美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不低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科类一本线的70%(四舍五入取整)。
3、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测试,要求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且省统考成绩不低于省统考总分的70%(四舍五入取整)。
4、高考成绩和美术类专业考试(省统考)成绩均达到我校要求的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综合成绩=考生专业成绩(按满分750分折算)×40%+高考成绩(按满分750分折算)×60%。
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者,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相同者,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
5、对于有统一投档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可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我校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照以上规则录取。
6、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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