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类 |
设计学类 |
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 |
综合分 |
综合分 |
综合分 |
470 |
520 |
515 |
音乐学 |
录音艺术 |
舞蹈学 |
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 |
综合分 |
综合分 |
专业分 |
综合分 |
509 |
481 |
74 |
502 |
首都师范大学2016年京外各省2016年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最低分(7月12日更新)
招生省份 |
美术学类 |
设计学类 |
音乐学 |
录音艺术 |
舞蹈学 |
排序分数 |
综合分 |
综合分 |
综合分 |
综合分 |
专业分 |
天津 |
\ |
\ |
551 |
\ |
79 |
山西 |
468 |
\ |
463 |
\ |
82 |
吉林 |
\ |
496 |
478 |
464 |
81 |
上海 |
\ |
\ |
\ |
\ |
77 |
湖北 |
516 |
\ |
\ |
393 |
76 |
甘肃 |
469 |
501 |
504 |
432 |
75 |
宁夏 |
515 |
\ |
483 |
\ |
\ |
新疆 |
263 |
305 |
338 |
\ |
77 |
各专业录取分数计算办法: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200×40%+文化课成绩×60%
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230×40%+文化课成绩×60%
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300×50%+文化课成绩×50%
音乐学: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100×50%+文化课成绩×50%
录音艺术: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100×40%+文化课成绩×60%
舞蹈学: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美术学院本科各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我校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美术统考并成绩合格,方可按我校艺术类录取原则录取。
2.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只录取参加我校美术学院校考,并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3.根据教育部2016年关于艺术类招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将在艺术类专业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情况,按比例编制分省计划。
4.我校美术学院的美术学类及设计学类专业在福建、陕西两省只招收文科生;在其他招生省份文理兼招,同等对待。
5.我校美术学院继续采取宽口径录取分专业培养的模式。学生填报高考志愿时专业志愿一栏只填写美术学类或设计学类。美术学类专业只录取参加美术学类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高考填报的志愿为美术学类的考生,设计学类专业只录取参加设计学类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高考志愿为设计学类的考生。学生在参加我校专业考试时要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中选择其一,并填写大类下的专业志愿信息,以此作为录取后分专业培养的重要依据。
6.录取时,学校对考生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及政审、体检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美术学类或设计学类)的考生。报考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确定专业。因考生填报志愿与校考合格科目不符,造成不能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7.各专业投档到学校后的录取排序规则:
一试考试科目素描必须合格;
在省美术类统考合格、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按考生所在考区文化课满分折合后再计算)占40%,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200×40%+文化课成绩×60%),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8.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9.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初等教育学院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北京市美术统考且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方可报考我校。
2.报考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初等教育学院的面试和专业术科考试,且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3.我校初等教育学院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在北京市“本科提前批”录取,文理兼招,同等对待。
4.录取时,学校对考生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以及政审、体检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参考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优先录取一志愿第一专业报考的考生。
5.各专业投档到学校后的录取排序规则:
(1)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后再计算)的4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的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230×40%+文化课成绩×6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2)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后再计算)的5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的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300×50%+文化课成绩×5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音乐学院本科各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报考艺术类专业校考,凡涉及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统考的,考生必须参加统考并成绩合格,方可按我校艺术类录取原则录取。我校艺术类专业具体是否涉及艺术类统考、与艺术类统考类别的对应关系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办发布的艺术类招生工作文件精神为准。
2.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只录取参加我校音乐学、录音艺术、舞蹈学校考,并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3.根据教育部2016年关于艺术类招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将在艺术类专业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情况,按比例编制分省计划。
4.我校音乐学院在福建、陕西两省的音乐学以及舞蹈学专业只招收文科生,录音艺术专业只招收理科生;在其他招生省份文理兼招,同等对待。
5.音乐学专业的师范、声乐、钢琴、器乐、音乐创作、指挥等招考方向填报高考志愿时志愿一栏只填写音乐学。
6.录取时,学校对考生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及政审、体检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音乐学院的考生。报考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确定专业。因考生填报志愿与校考合格信息不符,造成不能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7.各专业投档到学校后的录取排序规则:
(1)音乐学专业(含师范、声乐、钢琴、器乐、音乐创作、指挥招考方向):在涉及的省统考合格、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按考生所在考区文化课满分折合后再计算)占50%,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100×50%+文化课成绩×50%),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2)录音艺术专业:在涉及的省统考合格、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按考生所在考区文化课满分折合后再计算)占40%,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100×40%+文化课成绩×60%),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3)舞蹈学专业:在涉及的省统考合格、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8.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文章转载请标明: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