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在以专业成绩作为录取排序依据时,如果学校组织了校考,以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如果学校没有组织校考,则以参加省统测专业成绩为依据。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各科成绩中凡有一科为零分者,学校不予录取。
(1)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舞蹈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绘画、绘画(书法方向)、雕塑、播音与主持艺术、视觉传达设计(应用技术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重庆市音乐类考生,其专业成绩为重庆市音乐类统考成绩加上我校面试成绩所得的综合分)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重庆考生的专业成绩为重庆市音乐类统考成绩加上我校面试成绩所得的综合分)的情况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省统测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的50%和专业成绩相加所得总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校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
(5)美术学(师范)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
(6)对第二至五款所涉及的艺术类专业,在要求艺术类招生计划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文理科招生计划,依据录取规则分别排序录取。在艺术类招生计划不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将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文理科文化成绩二本批次线为基准,对理科考生的文化成绩按一定公式折算后和文科考生一同按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折算公式如下:理科生文化折合分=理科生文化总分×(普通文科二本批次线÷普通理科二本批次线)
(7)报考音乐学(师范)、音乐学(理论方向)、美术学(师范)、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60分(150分制);其余各艺术类专业的外语成绩要求视生源情况而定。
(8)学校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按(贵阳考点、长沙、广州考点)、北方考区及舞蹈学专业川渝考区的招生计划,根据考区生源质量情况确定,不作分省计划,录取时根据同一考区或考点内的名次进行排序录取。考区招生计划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9)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方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3米;音乐学(师范)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0米。专业特别优秀者身高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2013年西南大学美术类专业录取最低分统计
省市 |
专业 |
科类 |
文化最低分 |
专业最低分 |
综合最低分 |
录取规则 |
湖南 |
美术学(师范) |
文 |
469 |
241 |
710 |
录取分数=文化分+专业分 |
湖南 |
美术学(师范) |
理 |
382 |
241 |
623 |
录取分数=文化分+专业分 |
四川 |
美术学(师范) |
不分文理 |
449 |
231 |
695 |
录取分数=文化分+专业分 |
重庆 |
美术学(师范) |
不分文理 |
503 |
220 |
743 |
录取分数=文化分+专业分 |
河南 |
美术学(师范) |
文 |
355 |
249 |
604 |
录取分数=文化分+专业分 |
山西 |
美术学(师范) |
不分文理 |
384 |
238 |
622 |
录取分数=文化分+专业分 |
贵州 |
美术学(师范) |
不分文理 |
349 |
235 |
588 |
录取分数=文化分+专业分 |
云南 |
美术学(师范) |
不分文理 |
423 |
245 |
672 |
录取分数=文化分+专业分 |
广西 |
美术学(师范) |
文 |
341 |
239 |
602 |
录取分数=文化分+专业分 |
广西 |
美术学(师范) |
理 |
348 |
249 |
606 |
录取分数=文化分+专业分 |
湖南 |
视觉传达设计 |
文 |
333 |
254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湖南 |
视觉传达设计 |
理 |
399 |
246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四川 |
视觉传达设计 |
不分文理 |
|
231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重庆 |
视觉传达设计 |
不分文理 |
362 |
250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湖北 |
视觉传达设计 |
不分文理 |
349 |
250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河南 |
视觉传达设计 |
文 |
|
246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山西 |
视觉传达设计 |
不分文理 |
337 |
250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贵州 |
视觉传达设计 |
不分文理 |
387 |
24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云南 |
视觉传达设计 |
不分文理 |
350 |
244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广东 |
视觉传达设计 |
不分文理 |
392 |
24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福建 |
视觉传达设计 |
文 |
340 |
242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广西 |
视觉传达设计 |
文 |
380 |
260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湖南 |
环境设计 |
文 |
348 |
251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湖南 |
环境设计 |
理 |
301 |
246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四川 |
环境设计 |
不分文理 |
|
23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重庆 |
环境设计 |
不分文理 |
342 |
254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湖北 |
环境设计 |
不分文理 |
313 |
261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河南 |
环境设计 |
文 |
|
253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河南 |
环境设计 |
理 |
|
249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山西 |
环境设计 |
不分文理 |
348 |
244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贵州 |
环境设计 |
不分文理 |
364 |
25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云南 |
环境设计 |
不分文理 |
331 |
24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广东 |
环境设计 |
不分文理 |
363 |
24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福建 |
环境设计 |
文 |
301 |
243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福建 |
环境设计 |
理 |
298 |
238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广西 |
环境设计 |
文 |
350 |
263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湖南 |
绘画 |
文 |
340 |
242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四川 |
绘画 |
不分文理 |
|
236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重庆 |
绘画 |
不分文理 |
382 |
248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湖北 |
绘画 |
不分文理 |
380 |
24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山东 |
绘画 |
文 |
320 |
24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河南 |
绘画 |
文 |
|
242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山西 |
绘画 |
不分文理 |
300 |
248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浙江 |
绘画 |
文 |
377 |
241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贵州 |
绘画 |
不分文理 |
344 |
25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云南 |
绘画 |
不分文理 |
338 |
239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广东 |
绘画 |
不分文理 |
365 |
241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福建 |
绘画 |
文 |
339 |
243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江苏 |
绘画 |
不分文理 |
|
241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广西 |
绘画 |
文 |
335 |
24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湖南 |
雕塑 |
文 |
401 |
245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湖南 |
雕塑 |
理 |
368 |
244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四川 |
雕塑 |
不分文理 |
|
230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重庆 |
雕塑 |
不分文理 |
361 |
248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河南 |
雕塑 |
文 |
|
252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山西 |
雕塑 |
不分文理 |
344 |
243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贵州 |
雕塑 |
不分文理 |
334 |
246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福建 |
雕塑 |
文 |
324 |
241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广西 |
雕塑 |
文 |
379 |
242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广东 |
雕塑 |
不分文理 |
384 |
241 |
|
按专业分排序录取 |
2013年西南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在以专业成绩作为录取排序依据时,如果学校组织了校考,以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如果学校没有组织校考,则以参加省统测专业成绩为依据。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各科成绩中凡有一科为零分者,学校不予录取。 (1)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舞蹈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绘画、绘画(书法方向)、雕塑、播音与主持艺术、视觉传达设计(应用技术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重庆市音乐类考生,其专业成绩为重庆市音乐类统考成绩加上我校面试成绩所得的综合分)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重庆考生的专业成绩为重庆市音乐类统考成绩加上我校面试成绩所得的综合分)的情况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省统测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的50%和专业成绩相加所得总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校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 (5)美术学(师范)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 (6)对第二至五款所涉及的艺术类专业,在要求艺术类招生计划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文理科招生计划,依据录取规则分别排序录取。在艺术类招生计划不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将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文理科文化成绩二本批次线为基准,对理科考生的文化成绩按一定公式折算后和文科考生一同按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折算公式如下:理科生文化折合分=理科生文化总分×(普通文科二本批次线÷普通理科二本批次线) (7)报考音乐学(师范)、音乐学(理论方向)、美术学(师范)、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60分(150分制);其余各艺术类专业的外语成绩要求视生源情况而定。 (8)学校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按(贵阳考点、长沙、广州考点)、北方考区及舞蹈学专业川渝考区的招生计划,根据考区生源质量情况确定,不作分省计划,录取时根据同一考区或考点内的名次进行排序录取。考区招生计划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9)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方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3米;音乐学(师范)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0米。专业特别优秀者身高要求可适当放宽。
(文章转载请标明: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