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院名称:兰州工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院代码:11807
五、学院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六、主管机构:甘肃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专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的招生工作和日常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全程参与招生工作,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0年面向甘肃、江苏、河南、河北、山东、安徽、陕西、山西、江西、天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经甘肃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具体本、专科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收费标准。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本科:工科类4700元/学年,理科类4000元/学年,文史类3800元/学年,外语类4300元/学年,艺术类6500元/学年。专科: 工科类4300元/学年,文史类3700元/学年,理科类3900元/学年,外语类4200元/学年。校企合作办学的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移动互联网交互设计方向)9000元/学年,校企合作办学的通信工程专业85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800元/学年。
以上收费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新增本科专业物联网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学费标准正在报批,具体以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进档考生分数高低的顺序,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志愿要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参加全国统考的,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理工类依次考虑数学、理综、语文成绩;文史类依次考虑语文、文综、数学成绩。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美术类考生,承认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考成绩。甘肃省艺术类招生按照《201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执行。其它省市录取时在文化课、专业课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合格线的情况下,当排序成绩相同时,类别一的考生按专业课、语文成绩高低排序,类别二的考生按文化课、语文成绩高低排序,类别三的考生按文化课、语文、数学成绩高低排序。
第十四条 中职生(三校生)录取时同等情况下,依次考虑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
第十五条 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 英语为我校各招生专业的唯一外语语种。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学校网站查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的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工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兰州工业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多种层次的奖学金、助学金、经济困难资助金等;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开辟了绿色通道,贫困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学校还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多种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原有政策、规定等随本章程发布一律废止。
第二十三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个人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兰州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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