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区)招生,凡参加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国标代码11100,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和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公办普通省属高校。
第四条 学校创建于1954年,校园面积1487.1亩,现有三亚和五指山两个校区,其中三亚校区为主校区。三亚校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育才路1号,五指山校区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泰翡路1号。
第五条 学校设有20个二级学院,10个硕士学位授权点,62个本专科可招生专业(其中本科专业53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个、专科专业7个),涵盖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以涉海学科建设为重点,突出海洋、民族学科特色。学校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拥有省部级科研平台31个,其中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4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5个;省级重点学科8个,省级重点培育智库1个,省“双百”人才团队6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11个,省级特色专业6个,省级应用型转型试点专业13个。此外还有科技部、教育部、外交部等国家部委批准或设立的大学科技园和对外交流、人文社科、人才培训类平台基地10余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业务副校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领导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阳光招生网、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录取结果并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发展”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生源地生源的不平衡或解决进档同分符合条件的考生等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按《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预留计划使用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在录取期间,学校可根据各生源省(市、区)实际情况,经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同意,执行生源省(市、区)内专业间计划增减调整,或撤回生源不足的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市、区)。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生源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分数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按1:1,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除外。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各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全国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六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综合改革)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逐一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若投档分数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高低依次录取;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仍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照单科成绩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数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高低依次录取;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仍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照单科成绩高低依次录取。我校认可并使用各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省联考分数,并以此做为录取依据。
第十八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艺术类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排序,执行专业志愿清录取;体育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执行专业志愿清录取。
第十九条 在高考改革省市,除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学校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集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以完成学校投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主要是英语,故原则上只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相关课程采用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二十三条 单科分数要求:学校一般不设单科成绩限制。但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英语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为150分);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的英语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为150分)。
第二十四条 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和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转换专业。
第二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有关规定,报考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无色盲,无复视,身高1.5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第二十六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面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参与招生录取工作,未经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投放电子档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请。对未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新生入学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凡发现专业测试有舞弊行为,故意不参加新生测试或测试达不到专业要求标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三十一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照主管部门及海南省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一)各类专业学费标准:
本科文史、农学类专业4180元/年;
本科理工、外语、体育、管理、法学、财经、园林、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类专业4620元/年;
本科艺术类专业8800元/年;
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7250元/年;
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38500元/年;
专科文史类师范专业4180元/年;
专科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4620元/年;
高职文史、农学类专业4950元/年;
高职理工、外语、管理、旅游、财经类专业5720元/年;
专升本、本科联合办学4+0、高职本科3+2、中高职3+2等专业按相对应的本、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入住宿舍标准执行):
五指山校区:500-800元/年·生。
三亚校区:800-1450元/年·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有“雅居乐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开设“绿色通道”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88651897,88651896,88651039(传真)
阳光招生网:http://zs.hntou.edu.cn
E-mail: zs@hntou.edu.cn
通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育才路1号(邮编:572022)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学校原有普通本专科招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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