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苏省关于本科招生的最新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校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独立设置,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为主,兼残疾人事业专门人才培养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润湖大道401号,南京市浦口区护国路88号。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等事项,指导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毕业生就业情况、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兼顾历年招生计划安排延续性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也可登录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考生须通过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统一考试。
第十条 我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含省级招办用于投档排序的小数点部分,下同)为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进档考生(不含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学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热爱外语类专业且英语基础扎实。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课成绩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体育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河南省投档成绩计算办法:投档成绩=文化课成绩×0.067+专业成绩×0.333。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课成绩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在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艺术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在采取传统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报考美术学(师范)、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且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艺术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综合成绩算法为:高考文化课成绩×40%+专业统考成绩×60%;对于报考音乐学(师范)、音乐治疗且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艺术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为:文科类专业52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6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体育类专业53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照江苏省发改委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按不同的宿舍标准分为每学年800元至1500元(苏价费[2002]369号),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多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项目,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不断整合资源,健全资助政策,通过国家、社会、学校三个层面的资助体系,践行发展型资助,以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方面的成才发展需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邮编210038);
招生咨询电话:025-89668222(兼传真)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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