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四川传媒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2.办学类型及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3.学校现有成都校区、蒲江校区和阆中校区。成都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学院街67号,蒲江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办事处影视路139号,阆中校区地址:四川省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事处昊天横街。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录取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处,负责实施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依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调整招生计划,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商议、集体决定、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综合评价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我校人才培养的需求,部分专业在招生中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学生毕业时颁发的毕业证书不显示招考方向,只显示招生专业。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英汉双语播音)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须达到100分(满分150分)以上。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影视摄影与制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读其他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要求。
第十六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四川传媒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无论是否分科类投档,均按其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其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尚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报考我校航空类专科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部分省份和专业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面试;专业面试合格者方可报考该专业,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面试时间及要求详见我校官方网站)
第二十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方式:
我校投放招生计划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专业招考方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未开展专业校考工作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专业,考生只需参加省级统考并取得专业合格成绩;
2.开展了专业校考工作、且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未举办省级统考的专业,考生可直接报考我校的专业校考,并须取得校考专业合格成绩;
3.开展了专业校考工作、且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举办了省级统考的专业,考生须参加并通过省级统考后方可报考我校对应专业的校考,最终须取得校考专业合格成绩。
第二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原则:
1. 四川省内招考专业
(1)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电影学、艺术管理、影视技术、影视摄影与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认可其省级统考合格成绩,同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对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分科类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其文化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尚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其余专业,我校认可其省级统考合格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对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其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尚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 四川省外招考专业
(1)开展校考及统考合格基础上校考的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电影学、艺术管理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校考成绩合格。对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对分科类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科类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不分科类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分科类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综合成绩折算公式:
(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100)×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100)×70%
(2)其余开展校考及统考合格基础上校考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校考成绩合格。对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不分科类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个别要求分科类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科类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认可省级统考合格成绩的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电影学、艺术管理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对分科类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不分科类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分科类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认可省级统考合格成绩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不分科类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个别要求分科类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科类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我校当前录取尚未满额的专业;且考生具备对应专业录取条件,按该专业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传媒学院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报到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我校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由我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校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渠道。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28-87953006、87953008
传真:028-87907888
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SUMC-CHN
第二十九条 招生章程由四川传媒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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