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2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55。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报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宣传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遵从其规定。
山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河北省、辽宁省等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实施方案执行。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录取原则,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规则录取。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应规定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应规定的,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优先录取位次在前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1.在山东省内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
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书法学专业:使用山东省书法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学校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使用山东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 进档考生须符合我校对招生项目的要求,对进档考生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报考我校音乐表演的考生,技能1须为声乐(仅限流行演唱)、民族乐器(仅限古筝、二胡、竹笛、琵琶、民族打击乐、扬琴、唢呐、板胡、京胡、笙、中阮、大阮)。
舞蹈学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艺术舞蹈)专业统考成绩;舞蹈学(体育舞蹈男)、舞蹈学(体育舞蹈女)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体育舞蹈)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2. 在山东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执行以下规定:
书法学专业:在山西省、贵州省使用相应省份统考成绩,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者;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及专业统考成绩都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美术学专业:在河南省招生使用河南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进档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者;专业统考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都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方法
体育类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若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第十七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2〕224号)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山东省属公费师范生的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技能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第二十条 英语、商务英语(本科)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培养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186
传 真:(0530)5668890
邮 箱:hzxyzsb@163.com
邮 编:274015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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