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国标代码:13679
第二条 学院校址:西安市幸福南路109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院校
第五条 隶属关系:陕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招生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摄影、绘画、舞蹈表演、音乐表演。
第八条 语种不限,但学院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审核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考试要求:由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课考试,考试内容参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艺术类招生考试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我院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阅档案比例,非平行志愿省份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20%,平行志愿省份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05%。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二)学院在调阅档案时,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录取专业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三)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各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四)艺术类考生如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参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五)音乐表演专业招收方向为:声乐(美声、民族、流行);民族器乐(板胡、二胡、古筝、柳琴、琵琶、笙、唢呐、扬琴、竹笛、阮、民族打击乐);西洋器乐(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萨克斯、钢琴、西洋打击乐);流行器乐(流行键盘、电吉他、架子鼓)。
(六)学院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陕西省价格相关部门抄送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争先创优”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同时对经济困难学生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保障其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者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学院招生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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