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学校代码:13408;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校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环东道99号。
第三条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如在2022年转设,按照教育部批示的各项内容执行)是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工、理、经、管、文、法、教、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现开设71个本科专业,17个专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组织实施。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六条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为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志愿考生。
第九条 我院认可各省投档规则,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院根据各生源省(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院在提档及分专业时均认可各省优惠加分;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
美术类专业招生,我院认可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认可各省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表演专业在河北省招生,考生需要我院校考成绩合格;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表演专业在外省招生,我院认可各省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认可各省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各省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相关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戏剧影视导演、影视编导专业在河北省招生,认可河北戏剧与影视学类校际联考成绩,认可河北省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戏剧与影视学类校际联考成绩录取;戏剧与影视学类校际联考成绩相同时,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戏剧影视导演在外省招生,我院认可各省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认可各省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各省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相关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三)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相关招生要求。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总成绩排序,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条 学院对符合省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可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调整专业。
第五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2022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2022年学院招生对象为:取得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含参加河北省2022年单独考试考生)。
第十四条 学院所有专业(类)招生对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五条 各专业(类)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学费: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分为650元/年、1500元/年。
第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政策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学金及社会捐助奖学金。
(二)贷、助学金
1、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具体要求可向生源地申请信用贷款。
2、延伸“绿色通道”, 确保每位贫困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3、国家助学金,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315-7877288 7877266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qgxy.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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