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975
第四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学府路100号(邮编362500)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八条 基本情况: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位于泉州市德化县城区,交通便捷,生活便利,校园环境优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2021年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做到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四条 执行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为艺术类专科批、高职(专科)批。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各省级招委会制定的有关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非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按考生文考总分高低择优录取,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执行相应省份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调剂依照考生志愿顺序按总分高低择优录取。专业实行大类招生的,考生按专业大类填报录取,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根据学生意愿、学业成绩等再在大类中选择具体专业。
第二十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征求志愿。征求志愿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以各省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实施校长签发制。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2021年我院新生收费项目、标准按闽价费〔2012〕字356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收费项目、标准:2021年我院新生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执行。
学 费:普通类、财经类6000元/学年,艺术类7200元/学年。
住宿费:970元/学年
代办费:500元/学年(多还少补)。
第七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
1.助学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不让任何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2.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发放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2)学校奖学金: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学年度颁发专业学习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精神文明和社会工作奖学金。
3.勤工助学:对经学院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提供学生发展性资助。
4.助学贷款:学院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生源地银行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章 学历证书颁发办法
第二十五条 录取的学生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由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为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可以登录福建省教育厅网站“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fjedu.gov.cn)首页或我院网站进一步了解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联系部门: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62500
联系电话:0595-23595878 18959911178
QQ:385664642
传 真:0595-23575178
网 址:http://www.qzgymy.cn
电子邮箱:385664642@qq.com
投诉举报电话:0595-23522903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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