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238;湖北招生代码4627)。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1号(邮编430068)。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电话:027-59751234 59751828
第五条 办学性质和办学层次:由湖北工业大学主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等。
第四章 计划编制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 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就业情况、生源质量等,确定招生省份、专业和人数,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我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二条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的录取规则:美术类专业考生在取得当地省级专业统(联)考合格证后,高考文化成绩在该省划定资格线以上者均可填报我校,原则上湖北省按(文化成绩×40%+统考成绩×60%)×2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外省按(文化成绩×40%+统考成绩×60%)作为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该省有特殊要求,遵循该省当年公布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校考专业的录取规则:艺术专业校考成绩达到我校艺术类校考专业相应的合格线,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资格线,严格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校考成绩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实施专业录取。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等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核通过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十七条 新生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学校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各项要求,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以及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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