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台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台州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台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350,浙江省院校代码:002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台州学院。
第九条 办学地点:
椒江校区: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139号;
临海校区: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605号。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和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要求
1.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师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录取时,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时,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其余专业录取时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修读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3.学校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4.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普通类招生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及投档比例的有关规定。
新高考改革省份:按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他省份:进档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生源省份投档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
同分原则:先按文化成绩高低,文化成绩仍相同时再按单科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单科成绩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志愿调剂: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2. 艺术、体育类招生:
(1)艺术类专业:
新高考改革省份:按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他省份:采用各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对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同分原则: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
体育专业招生: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同分原则: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
体育专业特招生:按照《台州学院2020年体育专业特招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3.以上录取原则若与生源所在省份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生源所在省份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4.“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台州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5.定向培养招生
录取前考生需与定向培养的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再由定向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名单,学校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审定,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录取。
6.“专升本”招生
学校在浙江省的“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2020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及学校关于限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7.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8.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9.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招生
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普通类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10. 其他
浙江省内材料类录取的学生,一学期之后可自主选择材料物理或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就读。
浙江省外录取的材料物理、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学生,第一学期与浙江省内录取的材料类学生共同培养。
第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设新生奖学金,奖金为10000元/人,具体办法按照《台州学院新生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具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三台”特等奖学金、校立一、二、三等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单项最高金额可达8000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到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 收 费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预收学分制学费,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139号 邮编:318000
联系部门:台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 0576-88669696
学校网址: https://www.tzc.edu.cn
招生网址: https://zs.tzc.edu.cn
微信公众号:台州学院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录取结果等信息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台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台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举报电话:0576-88665794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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