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昌航空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0-09-17 00:50:30   来源: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南昌航空大学

  2、院校国标码:10406

  3、本部校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4、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合作的高职院校和学生就读学校校址: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458号。

  5、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

  6、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7、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航空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政策,对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委员由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友、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类招生工作。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举报电话:0791-83863087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考虑考生综合素质,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十一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考生以高考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专业录取时不设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则可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投档排序规则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报考外语类的依次看英语、综合、语文、数学,报考其他文史类的依次看语文、文综、数学、英语,报考其他理工类的按数学、理综、语文、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江苏省文理科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对文科类、理科类专业,除历史、物理以外的另一门选测科目,无论考生选择的是政治、地理、化学还是生物,在录取时,我校均同等对待。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等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前提条件:政治思想和体检达标,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市、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1、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省联考(统考)合格、按照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投档排序原则择优录取。如无投档排序原则,按照合成分排序择优录取,合成分相同情况下,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高者优先。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3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70。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专业省联考(统考)合格、按照合成分排序择优录取,合成分相同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合成分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高者优先。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7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30。

  3、录取排序时不分文理(当地省级招办有特殊要求除外)。

  4、其他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学校对外公布的2020年各专业简章及《南昌航空大学关于2020年艺术类专业校考方案调整的公告》执行:继续组织校考的专业录取原则不变;认可统考或联考成绩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市、区)考试院投档排序原则择优录取,如无投档排序原则的,按照我校校考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理兼收,按照相关省(市、区)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所在省(市、区)没有明确的录取原则,学校一律按照文化过线按专业成绩来进行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校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 飞行技术专业文理兼收,须面试体检政审合格后方可报考学校。在民航总局划定的分数线上按照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国家、地方专项和苏区专项招生计划、新疆内地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江西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校的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学校在录取时一律以20分计算。飞行技术专业不享受任何政策加分照顾。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合作的高职院校为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校负责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质量全过程监督等,就读学校负责日常教学运行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学生在对应合作院校就读。

  第二十二条 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属本科层次,学制四年。学生为南昌航空大学的学籍。学生学习期满,各科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与本校相同专业学生一致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章 中乌学分互认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为响应江西省航空产业战略,推进与乌克兰传统航空强校的合作,我校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与哈尔科夫国立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制造工程(航空维修工程与技术方向)与乌克兰国立航空大学分别开设中乌学分互认项目,该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两年后(即第一、二学年),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合作大学的入学要求,经过英语等测试合格后,前往乌克兰学习两年(即第三、四学年),在乌教学语言为英语,学费具体以乌方高校公布为准,留学费用自理。学生修完双方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可获得南昌航空大学和乌方高校两校文凭。江西省该项目专业录取批次安排在提前本科(一)批次,入校后还将择优选拔部分同专业学生进入该项目(详见我校中乌学分互认项目专业招生简章)。

  第七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与校考或联考成绩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在校期间,凡发现入学资格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上述所有处分决定将报送给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八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设立近900个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声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与各省(市、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联系单位:南昌航空大学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邮编:330063

  招生办公室:0791-83957505、83863927

  传真:0791-83863967

  学校网址:http://www.nch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jw.nchu.j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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