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昌工程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0-09-09 00:52:52   来源:   评论: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以及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南昌工程学院。

  部标代码:11319。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中央与地方共建(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为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普通高考招生委员会(简称高招委),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20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优化生源结构,科学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为保证招生计划完成,当相应批次录取工作完全结束后仍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学校将根据录取工作进度、专业计划完成情况,将未完成计划调剂到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八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为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专科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进档考生专业。即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按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据其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生专业。对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招生计划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为提高考生专业满足度,在相应批次招生规模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对相关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微调。

  第十一条 普通文、理科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原则上文科生依次参考其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科生依次参考其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关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规则

  1、要求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控制线。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统一的录取规则的,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规则和要求。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统一的录取规则由学校自行规定的,则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依据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总成绩如果再相同时则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等专项计划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报考条件、政审、面试、体检、录取等要求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20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教育部批准的优惠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 除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专业录取男生外,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组织教学,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九条 部分专业录取特殊要求

  1、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对于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学校将在入校后组织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其他分数相当的专业。

  2、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的录取分别按照该省(直辖市)高考改革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阳光高招,在校高招委的领导和纪委的监督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申诉举报电话:0791-87728158、15070958918

  电子邮箱:zjb@nit.edu.cn、jw@nit.edu.cn

  第五章 录取通知书、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金志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工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联合举办应用技术型本科(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面向江西省招生,招生专业和计划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学生就读地点为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入学后注册南昌工程学院学籍,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学位授予相关要求,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

  1、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学费标准:

  3750元/学年的专业: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园林

  4270元/学年的专业:工程造价、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审计学、投资学、新闻传播学类(含广播电视学、网络与新媒体)、英语、翻译、法语

  4530元/学年的专业: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地质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应用统计学

  4790元/学年的专业:测绘工程、风景园林、土木工程、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商务

  6600元/学年的专业:建筑学

  8800元/学年的专业: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

  14000元/学年的专业: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

  2、2020年专科招生专业学费标准:

  3710元/学年的专业:工程机械运用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3915元/学年的专业:通信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

  3、住宿费标准:1000元/学年。

  第二十八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七章 入学注册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1、新生入学后,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对艺术类专业考生,学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专业复测,对于专业基础明显达不到该专业学习基本要求,复测成绩不合格的,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0791-88126772

  学校网址:http://www.nit.edu.cn

  电子邮箱:zjb@nit.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未尽事宜,学校与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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